各学院(部)、处、校区、校直各单位:
根据《青岛科技大学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办法》(青科大字【2017】133号)的规定,在财务处有超过六个月以上借款的单位和个人,请在一周之内办理有关结算手续。逾期不结算者,将按学校规定从借款人的薪酬中扣还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20年10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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